在记者谭人玮报道文章所附的照片中,可以清晰看见,钟如琴所谓的自焚,其实是她先扔点燃的被子攻击他人,然后向着火的衣物泼汽油的场景。
第一种典型就是熊彼特所言的西方的那种竞争式的选举制度,民众利用选票选举出代表,组成代议机关进行政治统治。②由认知理念向实践理念转变。
说司法部门是政府中‘最弱的的部门也是误导人的。法官们拍拍手上的土,吃了馍接着干。这里的大局,按照我们的理解,指的是国家政治、体制和行政的基本格局。而且为实施其判断亦须借助于行政部门的力量。翻阅美国的宪政史文献,对此问题大致有以下几种主要的解读方式。
本文采取一种描述的研究方法,将以陕西陇县能动主义八四司法模式为典型的中国式司法能动主义,与西方国家司法能动主义的典型——美国进行比较法的考察,结果发现:两者在问题意识、司法能动主体、司法权性质的理解以及最高法院的功能定位等问题上存在着重大区别。一个是它们立刻产生的、被刻意追求的、实际的后果,一个是对于我们坚持认为具有更为一般的和长期的利益的价值所产生的、也许是非意图的或我们不喜欢的影响【 7】。察举 尽管早期中国,至少在西周,很强调亲亲,后世儒家也一直重视血缘亲缘关系,但在中国古代政治和宪制问题上,亲亲从来都从属于理性的政治治理所要求的效率和有效,因此精英政治的考量可谓自始至终贯穿了中国古代的宪制。
因为当时各地读书人还不可能形成统一的知识背景和学术传统,没有稳定的学术传统和基于这一传统的知识框架,任何其他方式的文化和知识的考察或考试都是不通约的。其中一个也许最为重要的制度是,注重从基层选拔优秀的曾独当一面的行政主官,层层累积经验,最后出任重要的核心政治职位。大国,疆域辽阔复杂,民族族群众多,文化多样,利益也多元,古代的精英选拔还有着某些地域考量,至少在科举制中已经以制度化的方式嵌入了这种具有代议性质的政治考量。它不是在民主政治中揉入精英因素,而是在精英政治中揉入了代议因素。
自汉武帝下诏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甚至按照郡县人口多少分配推举名额开始,经隋唐按照地区分配科举考试名额,直到明清开始按照南、北、中(其实更多是边疆地区)三个地区按固定比例录取进士,而不是简单按照统一考分标准录取进士,这种长期的政治实践表明中国各代的政治精英选拔制度一直渗透了更加深刻的政治考量,即通过人才选拔和参与政治来整合全国各地的政治文化,要努力平衡、协调并创造条件促成源自各地的政治精英积极有能力参与中央政府的政治活动和全国的政治治理,令他们直接间接地表达和传递对于国家统一有效治理非常重要的地方利益信息。定品本应主要考虑道德和才能,家世仅作参考。
综合看来,推举制也许是当时社会条件下最佳和最可行的选拔务实能干人才的途径。对政治精英的贤和能也有了更为务实的界定。这一思想最典型地体现为韩非的明主之吏,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将必发于卒伍。有了他们就有了文化的统一,就有望维系政治的统一。
这样的九品中正制没有有效强化中央对人才选拔的控制,而是维护和巩固了地方门阀的统治,其本身就是门阀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政治竞争还带来政治精英的全国性流动,也打破了精英的地域归属感,重塑了他们的国家和天下观。英雄不问出身,社会阶层、社会经历、职业行当,甚或某些与政治无关的人格弱点,都不那么重要了。楚才晋用就表明了这种政治共识的形成和普遍实践。
加之东汉末年的黄巾起义,随之而来的地方割据和多年战乱,造成北方人口大量流失,令各地乡闾评议推荐人才不再可能,因此要要求创造更合理和可行的精英选拔制度。中央政府将考察和试用被推举者,就一些重大政治社会问题,会听取他们的对策,并依据其回答优劣来选任,或是留在宫中在皇帝身边任郎官。
这一政治精英制度的演进,就总体而言,大致经历了从汉代武帝开始的推举,经魏晋的察举,经历了大约750年的时间,到隋唐建立了科举。当年作为政治精英选拔制度之改进的察举制,如今也必须予以废弃了。
这就提出了一个制度性选拔问题,需要一个相对统一的可测度关于精英的国家标准,而不能仅仅靠(尽管并不彻底排除)高层政治家个人的慧眼。中国各地的政治文化精英因此也就汇成了一个源自各地却不再只属于地方的全国性网络化的群体,他们不必依赖豪门贵族,不必太多依赖达官贵人,而是可以直接期待并效忠于皇权。而鉴于上述分析,特别是鉴于中国古代政治精英对于古代中国的政治性构成(constitution)的无可替代的意义,中国古代的精英选拔制度和政治参与制度完全可以以称之为宪制(a constitutional institution)。但推举制的最大缺点——事后来看——在于,尽管任用人才的决断权在中央,但这种推举却很容易受控于地方世族和高中级官员,有利于豪门贵族,并形成地方宗派和门阀势力,弱化了中央政府的权威向各地方的渗透,阻碍了更广泛的政治参与。但古代中国精英政治的真正操作难题,并非被许多历史故事和名人长期错误理解和表达的所谓伯乐与千里马问题,而是,并在历史上一直是,在大国如何制度性地、公道、准确和有效地从各自分离农耕小社区中按照相对统一的标准发现选拔属于这个国家或文明的政治精英。此外,也只有到了东汉造纸术才发达起来之后,全国性文字考试也有可能。
内容提要: 精英政治的考量贯穿了中国古代宪制。这就为民间指出了明确的、标准化的、于家于国均有利的文化资本的投资方向,鼓励了社会中文化资本的创造和积累。
另一个重大问题是,农耕社区培养出来的精英很容易是地方的,他的政治忠诚、关注重点以及情感皈依都更可能是地方的,而中国是大国,只有国家统一才可能天下太平并有利于天下生民,因此中国历代王朝更需发现和挑选的还应当是那些视野超越了地方和地域,忠诚于中国这个大国历史文明(因此不必定是某个政权,却包含了诸如清这样的少数民族王朝)并始终坚持以天下为己任的政治精英。而法家则注重对政治精英的严格考察,主张量能而授官,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
中央政府可以也通过这一制度开始把她的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基础更直接地向社会各层级,特别是底层,渗透。因此中国古代的很早就意识到要防止纸上谈兵的悲剧,一直强调防止混淆知识和能力,混淆了智力和能力。
商武丁从奴隶中发现了傅说,周文王从渭水河边请来了姜子牙,都是典型例证。出处:《中国法学(文摘)》2013年第5期 进入 朱苏力 的专栏 进入专题: 精英政治 政治参与 。即便是远离庙堂,人在江湖,经年的儒家政治文化规训也令各地读书人总体而言无法不胸怀祖国放眼天下。因此,说是唯才是举,但中国至少在汉之后的历代政治精英选拔制度也一直兼顾诸如地域和社会流动等因素
如果大家提供的产品都功能、品格类似,交流如何进行?市场如何繁荣?因此,全面、辩证地看问题并不是针对研究者个体所提出的现实要求,而是以个体化的深入甚至偏激为前提,通过多样化研究之间的互补、辩诘达成的总体状况。没有基于自身学术传统的自觉难以形成自己的理论,没有理论当然不会有理论流派,也就更谈不上流派之间的竞争。
特别是针对同一主题、在同一作品里运用不同方法时,实际效果可能非但不是不同方法之间的互补参照,相反是相互矛盾的拼凑缝接。考虑到我国的公法学归根结蒂是从西方传入,引介、移植西方公法学的理论成果本无可厚非,且在学术交流的意义上甚至至为必要,但不容忽视的是,公法具有相较于私法更强的本地性。
并且,这些做法也不能代替中国问题的思考,不能引证中国问题的解决,毕竟后者才是中国公法学的主体。对中国宪制的研究,甚至因研究者的知识背景呈现出 美国派或者 德国派。
因此,任何伟大的学者、思想家都是从他熟悉的生活提出问题、思考问题的。那么,究竟什么样的公法研究是我们需要的?英国历史学家汤因比曾说:每一个人类观察者总是从时间的某一刻、空间的某一点出发来观察和思考他所身处的世界,这样他必定是以自我为中心的,这是作为人的一部分代价。公法研究上的民族性关注的就是从中国背景出发提出公法学上的问题。这一点,学者与常人没什么不同。
民族性不是价值立场上注重民族利益的维护,而是强调认识、思想上的背景性限制,从而强调公法研究的中国问题意识。问题在于,对于探索未知领域的学术研究而言,每个研究者其实都是盲人,全面不是我们能力所及的。
就后者来说,除了从比较法学材料积累的角度考虑可能具有一定意义,谈不上其他学术贡献。以研究主题的拓展为例。
每个研究者都有意识地形成自己的方法,并在明确界定并不断反思自己方法论前提的基础上,把自己的方法进行到底。这里只着重说说追求全面、辩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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